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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婚后考研读博5年,毕业提离婚,妻子能获得赔偿吗?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22-03-24 08:58)    点击:317

近日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,婚姻期间丈夫学习深造,职场妻子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,法院对妻子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1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。


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,并育有一女。婚后双方购买房山区某处房屋一套。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,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,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离婚,女儿由其抚养,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。


谭女士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,谭女士认为,因林先生在婚姻期间考研、读博,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、负担家庭日常开支,并承担家庭饮食起居、衣食住行、养育女儿等所有家务劳动。林先生攻读研究生及博士期间,自己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,现林先生完成学业,未来的工作及收入均是产值最高期,林先生要求离婚,应该给付补偿。因此,谭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其抚养,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;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万元,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。


法院经审理查明,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,2011年至2016年期间,林先生就读在职研究生、博士。夫妻双方目前已分居,女儿随谭女士共同生活。双方工资收入均在1万元左右。


法院认为,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,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,谭女士表示同意,法院予以确认。关于子女抚养,根据法律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本案中,二人之女年岁尚小,日常生活中多由谭女士照顾,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,法院予以确认,林先生支付抚养费。


关于共同财产分割,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,根据房屋现有价值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偿还贷款金额等情况,根据林先生工作地为京外,同时出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等角度出发,法院认定房屋归谭女士所有,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万余元。存款15万元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,予以平均分割。


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,法院认为,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,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,谭女士为养育女儿、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,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,于法有据。


最终,法院判决准予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;女儿由谭女士抚养,林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周岁;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,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万余元;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;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。


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;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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