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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餐饮酒后死亡!8名共饮者被判担责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22-03-13 09:23)    点击:178

死者宋某某与被告陈某、宋某等11人系同村亲邻,一起在临沂木板厂务工,因既是同乡又是同事,经常轮流“做东”聚餐。2021年5月20日,经被告陈某发起,被告宋某通知,宋某某、陈某、宋某等10余人晚上一起在临沂市兰山区一餐馆聚餐,一行9人喝了4瓶42°白酒,又喝了2箱啤酒,另有3人因驾驶车辆未饮酒。饭后,宋某某等人返回员工宿舍,次日凌晨4时许,妻子周某发现宋某某死亡。后经鉴定,宋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造成急性心肌梗死死亡。因赔偿数额未达到一致调解意见,宋某某的近亲属将共同聚餐的11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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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共同聚餐和饮酒是一种普遍而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,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,但当参加聚餐行为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,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注意、提醒、劝阻及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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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,被告陈某、宋某作为共同饮酒人,虽在开庭时均称无劝酒行为,但在饮酒过程中分成两组采用划拳方式饮酒,划拳输的一方成员都要饮酒一杯作为惩罚,该划拳行为本身就有赌酒、劝酒性质,对造成共同饮酒人损害的,应承担一定责任。死者宋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对过量饮酒可能给自己造成的后果有认知、预见能力,对本案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,陈某、宋某2被告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,其他6被告作为同桌共同饮酒者,未尽到注意、提醒和劝阻义务,对宋某某的死亡都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。另外3被告既未饮酒,也无证据证明有劝酒行为,且尽到了酒后安全护送义务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等8名共同饮酒人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93588元。

一审宣判后,承担赔偿责任的8被告不服提起上诉,后经二审审理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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